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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发票样本图 海运形式发票

无船承运发票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

你好 无船承运业务应是开发票应该选择运输服务9%的发票

虽然现在无船承运人可以给货主开具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船承运人一方。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亲亲你好 无船承运业务应是开发运输服务9%的发票的呀亲亲,你这边可以参考和了解一下的呀亲亲

代理海运费发票有专票吗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mm×153mm(或6英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外海运费发票格式

没有固定的格式, 但一般要写明发票号, LC号、出具日期、船名、船期、运费金额(大小写)、再根据信用证要求加注就行了, 如果是电汇的, 就不需要加注了。

参考模板如下:

DEBIT  NOTE

TO:(名字)                              

B/L NO.:                                       

DATE:

PARTICULAR

海运发票样本图 海运形式发票

Vessel Voyage:                          ETD:

POL:                                    POD:

CONTAINER NO:

FeeType MoneyType AMOUNT

INLAND FEE RMB

O/F       USD

TOTAL: USD

Exchange rate: USD:RMB

REMARKS:

汇票~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开立时间顺序

商业发票:应在各单据之首

箱单:等于或晚于发票日,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保险单:等于提单日或早于提单日两天之内

海运提单: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汇票:晚于发票箱单提单等各单据,但是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和提单签发后第15天

所以开立的先后顺序为:商业发票箱单保险单提单汇票

其实你可以按照事物发展的先后逻辑想想,很容易就能排除顺序了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 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 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 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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