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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外贸中的装箱单指载明货物信息、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单据,其大体内容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保持一致。
其次,装箱单通常情况下和商业发票作为同一套材料,都是由卖家出具,在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海运提单后,随提单一并交付买家。
另外,如果外贸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支付的,通常信用证议付条件里包含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材料,装箱单就随着上述材料交给议付行即可。
拓展资料:
外贸公司(Foreign Trading Company)是指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它的业务往来重点在国外,通过市场的调研,把国外商品进口到国内来销售,或者收购国内商品销售到国外,从中赚取差价。
外贸公司做一些没有进出口权单位的进出口代理,收取代理费。 这一系列贸易活动首先是要在有进出口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整个过程中要通过的环节一般是海关、商检、银行、外管局、退税科、国税、政府主管部门等。
常见陷阱:
外贸公司应警惕信用证“陷阱”
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出口贸易时应该多加注意,尽量预防信用证“陷阱”,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证诈骗。
1、外贸公司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外贸公司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全面了解客户,摸清对方真实背景及信誉度,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同时,外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等条款要严加审查和判断,以免误中圈套。
3、在开出信用证时,应视外贸背景、对方商业信誉等具体情况。充分估计到贸易风险程度而收取相应的信用证保证金,信用证也应是远期或可撤消信用证为妥,以降低贸易风险。
4、付款方式尽量做到每单及时结清,避免“一单压一单”。(即在第二批货物到货时,才付第一批的货款付款),否则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其他意外情况。
5、外贸公司在开证、报关、提货、发货等环节上要严格把关。不能“只管开证和收取代理费”,对其他环节不闻不问。特别要注意在信用证随单据的流转中可能会出现的漏洞,克服“正本提单在手,万事大吉”的麻痹思想。
6、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对本公司业务员要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开海运发票必须要写船名吗
是的。
开海运发-票必须要写船名。
相关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代理海运费发票有专票吗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mm×153mm(或6英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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